在已经有消息透露丁宁即将要斩落今年的格莱美音乐节好几项大奖时。
迈入娱乐圈必经的考验,也终于来临了。
丁宁在某一天直播时,正在唱谢俊的一手《不会有情天》时,底下粉丝竟然发出了一连串的愤怒表情,接着,陆续就有人开始刷屏骂她了。
这种情况其实几乎每天都有,而且也不止是她,几乎每个做直播的都有,尤其是当红的主播,越红骂声越多。
可今天这些人骂的有些不同,而且内容几乎都一样,似乎是复制的,说的都是一句话,抵制侵权!
这丁宁就有些不明白了,我就唱了首歌啊,这侵的哪门子权啊,然后她笑着和观众互动,想问问是怎么回事,结果,就有人给她发了个新闻链接。
新闻里,正是丁宁喜欢的三线歌手谢俊,也就是《不会有情天》的创作人,他正在声泪俱下的控诉某些网络主播未经自己同意,擅自盈利性的无节制唱自己的创作,同时也呼吁所有人创作人注意保护版权,抵制侵权,到最后,他晒出了一份声明。
声明自己已经把狂风公司起诉之法院,等候法律的公正裁决云云。
丁宁当是就看懵了,这也太夸张了吧,自己在平台上唱首歌已经严重到这种地步了?随后,她就立刻给倪春兰打了个电话。
在电话里,倪春兰无所谓的告诉她继续唱,出了事公司顶着,并且斥责谢俊这个不入流的歌手是得了眼红病,见不得别人好罢了,不用理会。
挂断电话,丁宁仍然不放心,又去网上查了一下这方面的资料。
结果不查还好,一查之下自己更懵了,有说在直播平台唱别人歌是合法的,因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无需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九项涉及直播唱歌的问题:“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直播平台算是钻了空子,因为它符合法律对其‘免费’的定义,观众肯不肯花钱刷礼物,完全是采取自愿的原则。
这就好比沿街卖艺唱歌的那些人一样,给不给钱随便,不给钱你也能听,如果直播侵权,那这些走街串巷卖艺唱歌的也应该被定义为侵权。
当然,也有说是侵权的,他们同样有法律作为依据。
网络平台直播演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表演活动,属于商业行为,未经授权,将侵犯著作权人经济利益。《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侵犯著作权不仅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更可能存在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这就属于扯皮的专业范畴了,当然了,这也不是丁宁该关心的事,不过她还是比较认可倪春兰所说的话,这谢俊,就是看着别人唱自己的歌红了想来蹭一波热度,咸鱼翻翻身而已。
如果都来告的话,那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们,几乎一个不留,全都得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谁没唱几首别人的歌啊?